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_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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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小编 日期:2019-10-22 00:25:00 点击数: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抗衰老促进会章程规定和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抗衰老产业和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抗衰老相关领域的全国学术权威及知名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国际上知名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抗衰老战略、确定重点项目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工作中,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提升抗衰老事业的科技水平做出贡献。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暂设总顾问和召集人。今后视情确定是否设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2名,原则上由促进会学术部和研究院工作人员兼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推选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抗衰老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促进会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抗衰老发展战略、学术技术课题、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评估以及实施中的技术指导;

(四)承担促进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资深院士年龄在8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促进会提出学术或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调研、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见解和主张;

(三)优先获取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热心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4年,到期可续聘。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活动规则、工作进度和办事程序等。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促进会理事会报告。专家委员会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需及时报送促进会,工作计划经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促进会将为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必要时承担部分差旅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抗衰老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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