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和《中国抗衰老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促进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年度会费标准
(一)自促进会成立之日起算,至翌年同一时间止, 为一个会费缴纳年度。
(二)单位会员:
1、企业单位:每年10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4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60000元;
4、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0元;
5、自愿多交的数额不限,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三)新入会会员,按会费缴纳年度起止时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全年度收取,不满半年的可按半年收取。
第四条会费收取办法
(一)所有会员应于每年12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应提前10天向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新入会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缴纳会费;
(三)会员缴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寄促进会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会费后,应当及时出具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不缴纳或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限期补交;
(二)通报批评;
(三)限制其行使促进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条会费主要用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等有关活动支出;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支出;
(三)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支出;
(四)促进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办公支出;
(五)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
(六)其他必要开支。
第七条会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会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统管,不得搞账外账;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并接受民政部年度和抽查审计督导。
第八条本办法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抗衰老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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