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_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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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小编 日期:2019-10-22 00:26:33 点击数:

一、基金设立与申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抗衰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促进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下开展活动,接受促进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和抗衰老事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可向中国抗衰老促进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由专项基金发起人或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申明报告说明准备组建的专项基金意向,募资方法与范围及资金使用目标等。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促进会发文批准成立。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且只接受现金捐赠)。

第七条专项基金发起人需要需与促进会签署发起合约书,约定双方各自的责、权、利。


二、基金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管委会由发起人(捐赠方)出资方代表、促进会代表和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促进会法人代表担任主任(理事长),捐赠方、出资方担任副主任(副理事长)。

第十条管委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管委会(理事会)推荐提名,由促进会法人聘任。管委会(理事会)秘书长负责该专项基金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管委会(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均由促进会聘任,如因工作需要,招募的义工、志愿者为其工作人员需在促进会备案。管委会内部的机构设置与撤销,以及工作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等,要及时向促进会通报备案。

第十二条管委会(理事会)主任(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管委会工作会议检查协调管委会各项工作,代表专项基金签署重要文件,审定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动事项和方案,审核专项基金、日常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管委会(理事会)秘书长负责主持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和方案,拟定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制定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基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基金管理规定,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促进会财务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管理。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由促进会财务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要编制使用预算报告报管委会(理事会),由管委会(理事会)对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后,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资金拨付批次与额度。管委会(理事会)应有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负责日常结算和报销及财务往来工作。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后,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八条促进会财务负责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查结项审查,如资金使用未按照项目协议约定使用,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促进会有权收回资金,终止专项资金的划拨,依法保护总会声誉。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理事会)应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促进会监管。促进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专项基金到账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四、基金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促进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有权对管委会(理事会)或专项基金进行变更、终止、清算。

1.专项基金已完成规定的任务;

2.管委会(理事会)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3.管委会(理事会)持续一年以上未达到规定募资指标的;

4.管委会(理事会)在项目运作时出现重大问题,已经或可能给促进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如该项基金已完成使命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终止、清算,经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由促进会成立专门清算工作组对该项基金进行办理、变更、终止、清算。并做出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剩余钱物经促进会批准后,可转做其他公益项目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抗衰老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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